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人员(附件1)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月份与社会保险缴费月份重合,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请相关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额退回本公告指定账户,对于涉嫌欺诈骗领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责任人拒不退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对重复领取、死亡冒领等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回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特此公告,附件:1.失业保险待遇退回人员名单2.失业保险待遇退回线上线下办理方式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12月1日附件下载:附件1:失业保险待遇退回人员名单.xlsx附件2:失业保险待遇退回线上线下办理方式.doc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