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别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积极作用,《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二、《办法》对国别风险准备计提做了哪些修改,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