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向旗国资部门提出启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二十一条任职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第二十二条提拔担任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第二十五条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间,第二十六条旗属国有企业实行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第二十七条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第三十条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第四十一条对旗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工作,第四十六条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一)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旗委组织部和旗国资部门要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列为重点培训对象,第五十六条加强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力建设,加强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轮岗交流,第六十八条组织部门应当严格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