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补偿安置公告(〔2022〕12号)附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2.3909公顷(35.8635亩)核减0.7000公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重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12号)方案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变,最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79.12445万元人民币,三、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12号)方案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标准不变,四、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12号)方案中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调整为124人,五、调整后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拟征收南明山街道叶岙村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0.0857公顷,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12号)2.红线图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丽水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被征地村地类II区片合计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面积(公顷)补偿金额(万元)叶岙村农用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5523109.51.5523169.97685林地0.1386660.13969.1476合计1.6909/1.6909179.12445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现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一)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文件执行,(三)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12号)的通知.pdf附件3:土地现状调查.pdf附件2:红线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