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和平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大屋经济合作社范围内,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大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4318公顷(36.477亩),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的规定,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225万元/公顷(林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七、其他事项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一)公告时间: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不少于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9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县反馈,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附件:1.和平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2.和平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doc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docx4.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docx5.和平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范围示意图.pdf和平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