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区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粮食储备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