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镇江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能源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完善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和监测管理系统,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未向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第二十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