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区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根据区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二章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由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通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第十条建筑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由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通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第十一条区主管部门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通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建筑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二条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通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建筑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信息,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通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第三章履约评价信息的录入、公示第十九条由区主管部门制定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制度,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诚信管理办法》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评价第二十三条区主管部门通过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公开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区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区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等被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所形成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