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乐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27日乐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乐山市燃料汽车加氢站建设,以及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与相关的监督管理等,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局为我市加氢站项目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并指导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备案、验收、监管等工作,(三)公安部门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用地审批、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在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第九条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应急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相关规范要求,(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有关要求,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加氢站所属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