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补贴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2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可以申请初次创业补贴,二、申报条件1.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2.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三、申报材料1.就业创业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三份,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三份3.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件:纸质版材料形成扫描件(盖章和申请人签字要求与纸质版相同),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三份,5.《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一式三份,中午不间断服务)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六、联系部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处0431-81118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