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高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西安市高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第三章补贴资金筹集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经办工作,第十二条补贴资金收支管理应当和本细则施行前建立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区分,在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手续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同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以“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通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征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初步确定享受补贴人员总数,由征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际批准征收土地面积确定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及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和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对养老保障方案和补贴资金总额进行核准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在征地项目养老保障方案确定后落实,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核准后的养老保障方案及补贴资金入账凭证、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等资料组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第八章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的确定、公告和协议的签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