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库(油罐)设施,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第十一条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第十二条承储单位收到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后,第二十五条县发改局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第二十八条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承储单位要根据县农发行德江县支行信贷管理要求,第五章储备粮成本、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构成,对储备粮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一)会同相关人员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查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纠正或者处理不适于储存储备粮的问题,第三十八条储备粮承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九条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及时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二)发现承储单位存在不适于储存储备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