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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凯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11-23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管理,一、申报条件申报面向社会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需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需已开展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相关职业培训或评价,(2)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需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需取得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2)需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需取得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三、日常管理(一)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卷库)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二)评价机构每年底前向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四、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能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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