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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奉化区人民政府 | 2023-11-22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2023年11月22日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成效,旨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区财政局出资设立的宁波奉化财创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创公司”),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管会”)、投管会办公室、甬山私募三个层次,落实投管会决议;(二)负责投资基金年度预算管理;(三)审定财创公司章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拟订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并执行;(二)提出投资基金的年度预算需求、投资计划并报投管会审议;(三)负责授权范围内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实施投资、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四)监督子基金运作情况,并向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信息推送和具体项目对接等服务;(六)监督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第十二条财创公司与甬山私募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年度运营管理费用经区财政局考核后由财创公司支付给甬山私募,有合格的管理团队及管理机构;(二)子基金投资于宁波市奉化区实体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对于违反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的投资项目,因投资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投管会审议通过超过6个月,子基金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投资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等不符合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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