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由区级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分配,汇总本级业务部门提交的省、市、区级涉农资金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提交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市、区级下达涉农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涉农资金目录清单,区业务主管部门可从涉农资金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将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的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制定任务清单、约束性任务绩效目标,第二十条部门在收到上级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约束性任务绩效目标后,区级组织实施项目部分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区财政局,区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五章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区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第三十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