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民兵组织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有效组织和实施军民通用物资装备预征预储,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义务,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工作职能,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用工作,第二章预征预储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内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调查登记工作,第十一条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第十二条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区人民武装部与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签订预征预储协议,第十四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加强预征预储物资装备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定期组织基干民兵分队预征预储物资装备的征用演练,第二十四条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第二十五条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第二十九条预征预储征集工作经费和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第三十二条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第三十三条破坏预征预储物资装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