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鄂孝南知法裁字〔2023〕2号请求人: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被请求人:湖北米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情简介:请求人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包装袋(一口米酿花香系列)”(专利号:ZL202130495628.4)的合法有效权利人,2023年10月,请求人在市场上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小包装“米姥姥米酿原味”与涉案专利相似,被请求人在未经许可情形下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该专利侵权纠纷不愿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孝感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