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等项目,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基础测绘工作,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维护,第十条(保护管理)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第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十六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电子政务系统或者公共服务系统时,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第七章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第三十四条(测绘资质巡查)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第三十五条(保密监督检查)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涉密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七条(信用管理)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