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在本省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第八条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所使用的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二)经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市开展评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参加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取得赛事举办或承办单位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第二十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通过补贴申报系统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第二十七条承训机构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制培训(专项类),3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或承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原办法)提交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但未发放培训补贴的,可按原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除申领时限要求外)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