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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规〔2023〕014—县政办012靖政办发〔2023〕53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二手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 | 2023-11-17
第四条二手房交易管理平台主要包含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两个子系统,第十二条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及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经纪服务内容、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交易当事人应持《靖边县房屋买卖合同》到实施机构办理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第二十一条经纪机构应将《二手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靖边县房屋买卖合同》等交易资料,第二十四条监管机构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银行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第二十五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包括:(一)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二手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含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四)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银行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二)买卖双方与监管机构签订《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买受人凭《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等资料到监管机构出具《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持《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靖边县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二)买卖双方与监管机构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五)买受人持《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靖边县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材料,(六)交易双方持《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靖边县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缴纳税费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双方身份证明、《解除交易协议书》和《靖边县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等材料,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和《不予登记通知书》《靖边县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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