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新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组织),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公告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新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第七条评委会下设新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主要职责是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五)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第十五条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评审经费主要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评审、监督、宣传、培育等工作,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称号,第三十条本市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