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3.2022年3月21日起,(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4.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8.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2.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试点期间省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1.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38.2022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41.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45.设立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51.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54.对2022—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60.2022—2023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61.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