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根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知规〔2023〕1号)要求,《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黑知规联发〔2021〕1号)于2023年6月17日停止执行,因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署办规〔2021〕1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特此通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