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林草规〔2023〕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1月15日河北省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立项的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省财政补助资金为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中的林果花卉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财政资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县(市、区)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对各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往年绩效评价情况,省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议名单和省财政资金规模,第十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督促指导,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变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在批复后15日内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对绩效评价较差的项目县(市、区)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