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第四条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