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23年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海曙区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2023年11月16日2023年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海曙区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文广旅发〔2022〕4号)、《关于委托做好2023年限上住宿业企业景气度、非星级住宿设施及监测点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2023〕43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来源为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第七条扶持标准:1、市文广旅游局委托区文广旅体局开展的2023年限上住宿企业景气度、非星级住宿设施及监测点统计调查工作,限上住宿企业景气度调查工作补助标准2400元/年/家,非星级住宿单位补助标准500元/年/家、监测点300元/年/家,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承办及大力推广相关活动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给予8-1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5-6万元资金补助,给予2-3万元资金补助,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第八条拨付和管理,区文广旅体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第九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在市级因素法额度范围内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