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滨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第七条经区政府批准后的建设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在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后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及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审中心等相关单位联合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勘测,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评审中心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意见应全面体现预算控制价、中标价及变更值等指标,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或者区政府研究决策的重要依据,重点考核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项目投资控制、工程变更、合同履约、资金使用情况等指标,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经评审的建设项目预算向区有关部门(区住建部门等)进行招标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投标,七、《办法》“第八条”明确区财政局将经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安排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十一、《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项目竣工结算评审以下规定:(一)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与备案,(四)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应全面体现项目预算价、中标价及变更值等指标,十四、《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监管责任以下规定:(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具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十五、《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各相关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