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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 | 2023-11-15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给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第十五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第十七条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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