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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 2023-11-13
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复核并同意我省确定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族和宗教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辽宁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七条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第三章贴息政策、条件第八条享受民贸民品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向省民族和宗教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报送本地区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2),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第十七条民贸民品企业根据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市民族工作部门、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省市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和监督,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3〕74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行〔2019〕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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