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答复如下: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宅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最新面积执行标准是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最低占耕面积从100平方米调高为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宅基地标准250平方米将有所降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