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创新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研究项目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公开竞争方式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受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创新生态项目申请,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自主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创新生态项目,定向委托方式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第十一条申请基础研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在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牵头申请人申请(包括作为牵头申请人和主要成员)和正在承担(包括作为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二)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当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项目,通过所在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项的面上项目和创新生态项目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