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过程管理,实施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为依法合规设立、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职院校(技工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二、明确培训项目纳入进一步规范管理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括: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岗前培训、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从严落实过程管理、质量督导、考核评价、补贴申请、资金监管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实施的培训项目应统一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考核评价按各培训项目分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合格证培训项目考核等,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按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8号)、《苏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操作细则(试行)》(苏技鉴〔2019〕2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指引》的通知(苏技鉴〔2023〕2号)等文件执行,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对培训全过程实施监管,由主管部门、区镇人社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月对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四、严格补贴申领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在我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向培训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领材料,如发现伪造人员信息、虚假培训、买卖证书等套取补贴资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