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同时,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关于学校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不得少于200米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为能全面了解掌握申办场所及个人的情况,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公示拟设立的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意见受理部门: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电话:0755-89217050联系人:丁工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333号区政府大楼709室电子邮箱:lizhiheng@szpsq.gov.cn公示期限: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24日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