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年度考核、奖补扶持、日常管理和监督,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第四条区人力资源局为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年度考核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合做好基地认定、年度考核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五条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范围:(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第六条申请认定为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区人力资源局发布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区人力资源局应当根据宝安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当年度基地申报情况确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数量和各街道布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复审结果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第三章基地的年度考核第八条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第四章基地的奖补扶持第十条已认定的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扶持:(一)认定奖补,对获得国家或者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第五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各类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局核查,考核合格的保留“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