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由绵竹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评审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第七条扶持对象(一)文艺创作类项目:绵竹市内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版、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三章申报、评审、验收第十一条申报(一)文艺创作扶持的各类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每年年初由市委宣传部发布该年度包含《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书》等内容的文艺创作扶持申报指南,(四)具体申报程序申请人(含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委宣传部申报文艺创作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