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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3-11-09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认定工作,已列入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证明材料(市级部门或机构直属单位和市级以上行业社会组织除外),(五)已被认定为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部门或机构直属单位和市级以上行业社会组织的除外),第十五条(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申请或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传承人申报表,已被认定为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证明材料(市级部门或机构直属单位和市级以上行业社会组织除外),第十九条(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支持其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第二十九条(落实责任)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与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项目保护和传承协议,第三十条(项目动态管理)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评估办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保护项目上一年度保护传承工作情况报送至所在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上一年度保护传承工作总体情况报送至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亲属应及时向所在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督查、评估,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单位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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