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启东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流转交易的,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产权类型包括:(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第七条启东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报启东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向镇(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开展产权交易,第十二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镇(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向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申请材料,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一)中止期满,(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对作为转让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