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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 2023-11-07
联系电话:18876098591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6日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渔船的航行、停泊、作业秩序,规范渔船、渔民、渔获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渔船、渔民、渔获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管理,第四条(指导思想)通过加强渔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的渔船、渔民、渔获进出海南海南自由贸易港管理机制,第六条(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不需要从口岸进出的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的管理,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海关、海警、海事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渔船、渔民、渔获进出进行管理,协助、配合管理部门对渔船、渔民、渔获进出岛的管理,第八条(信用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船、渔民、渔获进出岛信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进出港报告内容)渔船进出指定停泊区域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及时通过渔船进出港信息报送系统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随机抽查)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报告进出港的渔船进行抽查,(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此区域发现的渔船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行业监督、违法行为查处职责,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对渔船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一)渔船进出港、停泊点是否报告,第二十六条(线索移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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