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县政府设立平山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平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第十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现场评审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县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周期经县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条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第二十一条获奖的组织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第二十二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第二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县质评办应当组织各乡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行业部门对本县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第三十二条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