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场地位置等任一项发生变更的,(二)运营主体变更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名称变更,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运营主体名称的申请,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运营主体的申请,同时提交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原运营主体和新运营主体证照复印件、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位置及面积、运营团队、在孵企业列表及营业执照、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撤销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的申请,如需要可重新申请省级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者备案(众创空间),同时提交场地面积增减证明材料(租赁证明或产权证明、场地面积平面图等)、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列表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列表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首先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三)对变更后不符合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条件的,四、其他要求(一)请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要信息变更工作,(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变更运营主体后,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的运营主体的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