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83775333)北京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实施管理,(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工作,(六)属地政府负责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桥下空间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第二章规划使用第七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属于城市公共空间,第十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整体利用应在保障桥梁设施安全的基础上,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桥下空间场地,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临时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桥下各类临时建筑物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监控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的桥下空间应布设监控设备,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围栏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超出桥梁投影面积,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照明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要求及以下要求:(一)桥下区域照明不低于桥外区域道路的照明水平,第四章使用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一)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应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一)明确桥下环境卫生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