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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01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工作,有效解决个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或者频次不合理问题,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二、收费标准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担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为执收主体,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机关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三、征缴管理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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