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伊财联〔2023〕53号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5号)相关规定,现将吉林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特此公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