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监督管理,负责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报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集中报告、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第三方平台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进行技术性指导,第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将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信息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报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附件1)进行报告,第十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各分局应当自第三方平台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北京市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5)的要求,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表》(附件6)变更备案信息,第二十条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处方药销售后一个月内从第三方平台下载并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第二十七条第三方平台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方平台数据管理系统数据自动化报送的数据主要包括: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等,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依职责对辖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可以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一)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