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第十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第三十二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