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工程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履约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建设单位应当对代建单位组织的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章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第七条履约评价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进行,建设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评价,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一)因自身原因拖延合同工期12个月以上的,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一)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第十六条履约评价完成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节点履约评价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类型、工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行设定,但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节点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第十九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在履约评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第五章评价应用与监督第二十条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履约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