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企自建自营项目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等实施过程监管,工程建设主体(含设计、勘察、测绘、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当年应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各单位应提请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项目推进时间进度、资金来源、要素保障等,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调整批复,业主单位需全程参与项目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经济指标的评价),第六章投资(造价)控制第二十条建安工程费概算投资3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造价预算,业主单位应将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预算等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按《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程序认定后调整概算投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按《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县审计局、项目业主单位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工作时,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纳入挂图作战考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