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以政府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第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在以下领域设立:(一)支持创新创业,第八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并对社会资本具有引导作用,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原则、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可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第二十条市财政局联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园区)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章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