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第三条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构受理相关投诉,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受理举报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