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切实增强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意见》是我国在1982年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近40年以来,确定了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提出了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强保护利用传承、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和任务要求,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对于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不断提升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水平,全面推动保护传承工作各级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意见》提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和工作任务,积极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传承地方立法,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查工作,尽快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批,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启动保护专项评估各地要切实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